关于《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2-01-05 11:01:00 打印文本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正式印发,于20211216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202010月,我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试行)》),制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称《清单》),在省直部门率先开展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总体来看,包容免罚监管机制试行一年多以来,在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和法治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抓紧清理各领域不合理规定,严禁乱罚款,省、交通运输部开展了多轮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今年71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并将我厅作为先行先试单位;交通运输部于今年开展了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多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并于1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将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作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已经成为落实好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最新部署的迫切需要。 

  二、出台意义 

  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不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具体行动,还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 

  三、出台依据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路法》《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四、内容解读 

  《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

  《意见》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包括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教育引导、坚持过罚相当、坚持诚实守信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明确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核心是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实行首次免罚,确定了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条件;第三部分规范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包括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突出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要求。 

  《意见》附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辽宁省交通运输包容免罚告知书式样;二是《清单》,确定了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105项,其中公路路政24项、道路运政39项、工程质量监督15项、水路运政5项、港口行政4项、地方海事行政15项、航道行政3项,覆盖了交通运输各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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