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交行审发〔2021〕65号)

信息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2-01-05 10:00:00 打印文本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 

  进一步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1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立,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以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诺改正的,首次免罚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四)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签署承诺书后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内涵。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是我省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实行首次免罚,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包容免罚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改正,并承诺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适用条件。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在我省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5.属于《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规范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信息共享。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以“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以及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出现。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原则上清单中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采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各市可以对《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并公布本地清单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或申请核查;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四)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应当严格落实《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告知书一式两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实施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时,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突出普法宣传教育,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运输氛围,为交通强国建设之路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1.辽宁省交通运输包容免罚告知书式样 

        2.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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