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发布时间:2022-08-31 10:35:58 打印文本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公水规〔2022〕X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细则》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也是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同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辽交公水发〔2018〕243号),进一步细化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程序执行、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等工作要求。202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了《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制度体系。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十章,即总则、前期工作与计划、建设资金、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明确《细则》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定义农村公路,提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原则,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事业(执法)单位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划分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范畴,明确重要农村公路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农村公路可适当简化程序;明确农村公路施行“四制”管理,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循环利用、节能减排。

(二)前期工作与计划。提出农村公路规划应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相适应,与国道、省道等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应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明确纳入项目库项目可提前开展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明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应同步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批复;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当年度完成。

(三)建设资金。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管,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强调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招标投标。强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使用招标范本,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规划项目库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价法,严禁采用综合评分法;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五)勘察设计。强调农村公路建设统筹考虑通行能力、用地、投资等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强调农村公路选线应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尽量利用既有路线,减少土地占用;明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明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六)建设施工。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工程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化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做好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等;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路面工程开工前应铺筑施工试验路段,施工试验路段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

(七)质量安全。强调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职责,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明确重要农村公路、一般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限;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

(八)工程验收。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明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明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县道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养护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九)监督检查。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明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检比例、抽检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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