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交通行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监管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发〔2015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行业随机抽查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的交通行业随机抽查事项(见附件1),通过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方式。安全生产检查、省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检查及行政相对人举报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公开公正、分工负责”的原则,通过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随机督查比例和频次、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逐步完善随机抽查制度体系,规范我省交通行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随机抽查工作任务及方式

  第四条 我省交通行业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突击巡查三种形式,为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原则上均应采取双随机督查的方式

  第五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并按照计划开展随机检查,履行批准手续,切实规范检查行为。

  第六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监管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可根据监管市场主体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并报厅法规处备案。

  第七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监管市场主体特点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领域、专业特长以及工作经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本部门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单,可根据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并报厅法规处备案。

  第八条 随机抽查频率。

  (一)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重点、水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每年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重点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从业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

  每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 

  (三)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执业资格检查。

  每年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执业资格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 

  (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登记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每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 

  (五)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

  全年累计抽查的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主体覆盖率需达到100%。 

  (六)对道路运输经营合法性监督检查。

  道路包车客运、道路班车客运经营合法性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合法性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 

  (七)水路运输经营合法性检查。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业务事项的50%,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八)港口经营合法性检查。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业务事项的50%,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调整确定随机抽取检查频率及对象,报厅法规处备案。

  第十条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单位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三章 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通过随机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经审定后下发通报。给予行政处罚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合法性审查并经单位业务负责人审定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通报形式或以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自抽查结束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报送省交通厅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被抽查对象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程序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受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之申请人。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正。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应将其纳入相关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对抽查中存在较多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相关文书、影音资料等相关抽查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实行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同时将逐步完善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的检查数据,建立电子档案以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抽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随机检查,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抽查对象有权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同时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鉴定、评估、论证等,对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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