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安全与质量监督处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城建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厅编制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全覆盖,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指导所辖县(市)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强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以上重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市以上重点交通工程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修复(大修)工程,水运工程等;其它需要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建设项目。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要保障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行政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执法。

  (三)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开展项目监督申请手续受理、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则,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风险领域,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突击检查、双随机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抽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措施,强化整改实效。

  (六)推动工程监管机制创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公路水运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公路水运建设质量监管职责。应当针对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管针对性。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智能化、智慧化、信息化水平。

  三、全力开展重点工作

  (七)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加强施工班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参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研究,提升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八)深化平安工地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督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风险防控,提高隐患排查针对性,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深入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

  (九)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部、省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梳理建设项目涉及的红线问题,加强对建设项目开展红线行动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对红线问题的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发现红线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跟踪整改销号。

  四、提升监督保障能力

  (十)加强质量监督力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质量监督执法队伍的稳定和人员数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监督管理工作专业需要。要加强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十一)保障开展质量监督的工作条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等,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执法队伍的经费和车辆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禁经费摊派或挪作他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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