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3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2117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我省申请和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其下属单位具体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分别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养护作业: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七)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近3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文件、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存凭证; 

  (五)企业技术工人的身份文件、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存凭证; 

  (六)企业业绩材料; 

  (七)企业技术设备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从其设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且最长不超过60日。申请人提交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专家评审结果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细则附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四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其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违法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在我省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赋予的省级行政职权,可参照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条件 

  附件 

  辽宁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条件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七、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大于1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一)至(三)项条件但不具备第(四)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八、有关说明 

  (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二)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相近专业。 

  (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工种包括养护工、筑路工、桥隧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焊工、电工、工程机械维修工等相近工种。 

  (四)企业申请多项养护作业资质时,人员、设备、业绩等条件可重复使用。 

  (五)企业净资产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认定。经营年限不满1年的企业,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认定。 

  (六)近3年末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认定。经营年限满1年但不足3年的,考核所有经营年度;经营年限不足1年的,不考核年末企业流动比率 

  (七)工程质量合格以通过交工验收为准。 

  (八)所有申报人员需提供通过社保系统打印并具有社保部门印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九)企业技术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 

  (十)企业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验收证书等材料。 

    (十一)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应为彩色扫描件且清晰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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