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辽交公水规〔20213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现将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9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企业进行评价,汇总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过程。 

  评价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下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和招标人,下同)。 

  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投标或实施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 

  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企业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核、发布省级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评价主体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直接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形成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工作。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养护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以及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均为100分,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和《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4)执行。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X95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等; 

  (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 

  (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 

  (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评价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定期收集、汇总评价主体形成的信用评价信息并及时上报。其中: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上月信用评价信息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于471015日前将汇总的上季度信用评价信息,131日前将汇总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3.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信息的复核、汇总,并计算满足参评标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形成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省交通运输厅于310日前完成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于331日前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企业存在上一年度未被发现且不属于动态评价范围的失信行为时,相应评价主体发现后应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重新计算该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得分并认定评价等级。涉及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调整的,经公示后予以重新公告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定期评价)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 

  由评价主体提出,即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公示、公告后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动态评价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延续,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等级为D级的时间不短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 

  (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各评价主体应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被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签署《确认单》时标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被评价主体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的,视其对信用评价扣分无异议,由评价主体在《确认单》上注明。 

  第十九条 联合体成员企业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企业和失信成员企业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总承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分包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总承包企业按相应标准同时扣分。 

  第二十条 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对于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企业,应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重点监管其履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公示的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131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交建发〔2010375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重点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建发〔2014530号)《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工发〔201555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施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参评范围及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辽交基建发〔201544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执业检查评价办法>的通知》(辽交工监发〔201672号)废止。 

  附件:1.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 

        2.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4.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5.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