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

  现将《辽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称“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服务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区服务活动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社会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服务区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设施维护、文明创建、安全生产、资产收益和公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服务区应提供司乘人员和旅客休息、如厕、购物、24小时免费饮用开水等服务,提供过往车辆停车、加油等服务,具备条件的服务区应提供司乘人员和旅客餐饮、休闲、娱乐、住宿等服务,提供过往车辆加气、充电、维修等服务。

  第二章 服务区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服务区经营应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并通过工程、消防验收。

  第七条 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标准及监督检查机制等管理制度,服务区内各经营单位应证照齐全,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依法经营,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八条 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区各功能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证运营期24小时轮班在岗;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数量配置应符合实际交通量;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水电工、绿化工及安全员等。服务区管理服务人员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服务区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工牌,仪容仪表整洁、姿态端正;接待顾客应主动热情、礼貌待客,遵守公认的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章 服务区场地设施要求

  第十条 服务区应设置公共区域和经营区域。公共区域应设有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功能区;经营区域应设有购物等功能区;具备条件的服务区可设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等功能区。

  第十一条 服务区应配置停车场设施、公共卫生间设施、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安防设施、引导设施、无障碍设施、网络通讯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服务区可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人性化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服务区应结合实际相应配置满足餐饮、购物、加油、汽车维修、住宿等经营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服务区设施设备应齐全,及时保养和更新,具备完好的使用功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服务区公共环境应整洁优美,绿化布局合理适度。设立醒目明显的服务区名称,服务区内公共场所、部门应设立醒目功能导向指示标志。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 停车服务应24小时免费开放,提供进入服务区过往车辆的停靠、疏导服务,做到分类分区停靠,特殊车辆专区停靠,车辆停放整齐有序、进出顺畅。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增派人员,疏导车辆,维护秩序。停车场应保证24小时值班值守,并巡逻停车场所有区域,应设置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位(停车区),并重点巡查。有条件的服务区应为接驳运输车辆划定专用停车区域,规范客运接驳管理。停车场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干净无污迹。

  第十六条 公共卫生间应24小时免费开放,具有良好私密性,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无异味,基本无蚊蝇。各类设施设备完好,保持墙壁、顶棚、门窗、灯具、镜面、洗手池、地面干净整洁。水池排水通畅,无积水、无堵塞;便池冲水、排水、排污通畅,便纸篓完好,便纸篓内污物不超过2/3,无溢出现象。设置特需人群专用厕位和洗手设施。重大节假日期间遇有排队如厕现象时,应及时开启简易或临时卫生间等辅助设施。冬季应为司乘人员提供温度适宜的洗漱用水。

  第十七条 便利店应证照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销售商品应包括食品类、日用品类、烟酒类、旅游纪念品等丰富种类,结合地域与文化特色,配置有地方特色商品专柜。商品管理严把“进、销、存”质量关,商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商品均有价签,且价签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信息完整无误。

  第十八条 餐厅提供的饭菜应品种多样,兼顾地方特色和民族风味。餐饮服务提供过程的采购、加工及人员管理、餐具消毒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各类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餐饮价格合理、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公平交易。正常供餐时间外能提供简单餐饮服务。

  第十九条 住宿服务设置价格公示牌,明码标价。入住手续应方便快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住宿用品、用具及各类设施、设备应整洁、齐全、完好;床上用品及卫生间用品、用具、毛巾、浴巾应一客一换;茶具、洁具应一客一消毒;垃圾桶应一天一清理;房间每天通风,每天全面整理一次。顾客退房前,服务员应立即检查客房,如有顾客遗留物品或房间物品有损坏,在办理退房手续时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加油(气)站、充电桩应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规范服务和公平交易。经销的油、气、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气)品应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标准,加油(气)机、充电桩上的标号、价格、计量应清晰准确。计量(价)应做到准确无误,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应维护车辆排队秩序,确保加油(气)站交通顺畅、安全。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服务应公开各类证照、主要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服务程序、质量保证承诺及用户投诉受理程序等。按照公示的维修工时、标准及结算方法收取维修费用。维修站应向顾客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提供维修工时、材料等费用清单,并经顾客确认。销售配件应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签。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采取信息发布设备、咨询服务台、广播呼叫系统等免费提供电子地图、即时路况、气象预报、沿线城市、旅游景点等信息查询服务。服务区应配置免费wifi网络。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并提供出行服务。

  第五章 服务区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节假日保障预案等。服务设施应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消除安全隐患。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与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消防、食品卫生安全应符合国家消防、食品安全法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做到功能区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空气清新。各室内区域应地面清洁、设施设备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室内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28℃,冬季温度不低于18℃。垃圾应分类处理,设施齐全、完整、位置固定、摆放合理,定时定点回收垃圾并及时清运。结合地域特点进行适度绿化,绿化区域无裸露土、无杂草杂物。

  第二十五条 环保节能管理应注重保护服务区周边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鼓励采用节能、环保设施及设备,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和循环利用技术。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水应达标排放。便利店应使用环保购物袋。

  第二十六条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应建立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制度,配置专人负责设备维护,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操作应按操作流程执行,非责任人员不应操作设备。设施设备维护应保障人员和技术装备配置,列支充足经费预算,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区应建立和完善公众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在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栏,公示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档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定期采取内部评价、外部评价方式评价服务区服务质量。内部评价应采用现场检查、监控检查、录像稽查、暗查暗访、日常考核评价等方式,外部评价可采用服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意见反馈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收集和分析服务满意度测评、内外部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跟踪评价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因维护和服务责任缺失、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服务区经营性服务应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交通阻断包括公路交通阻塞和公路交通中断两种状态:

  (一)公路交通阻塞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网运行受到影响但未达到交通中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低速行驶状态。

  (二)公路交通中断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滞留状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断信息与突发类阻断信息,其中计划类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塞信息与计划类中断信息,突发类阻断信息分为突发类阻塞信息与突发类中断信息。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计划类阻塞信息、计划类中断信息)。

  计划类阻塞、中断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二)突发类阻断信息(突发类阻塞信息、突发类中断信息)。

  突发类阻塞、中断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害(交通事故、危化品泄露、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公路网范围内发生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与公众出行的突发类阻塞状态,归类为突发类中断信息。

  (三)突发类阻断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前款规定的信息。

  (四)突发类阻塞信息和突发类中断信息根据事件发展和恢复,信息类型可以转换。

  第五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应当做到信息准确全面、内容及时更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日常公路巡查、基础设施检查,及时发现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上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路网运行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为全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牵头负责单位。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办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承办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市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负责单位(以下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填报、核准及报送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负责单位(以下称“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承办所辖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填报、核准及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十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恢复时间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起讫桩号、阻断方向)、路况类型、发生(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现场情况、管养单位、行政区域及影响邻省情况等,其中现场情况应尽可能包括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滞留人员和车辆情况、拥堵距离和时间、现场通行状况、路产损失(或路产数量)等;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报送基本情况应尽可能报送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信息。

  (二)阻断原因,包括计划性的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

  (三)处置措施,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抢通力量、抢通投入、信息发布、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

  (四)恢复时间,包括应急处置结束时间,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解除的实际恢复时间。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下列程序报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核准后,根据阻断信息不同类别进行处置与上报。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突发类阻塞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统一逐级上报。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类中断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同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部路网中心;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再次上报至部路网中心。

  高速公路突发类中断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同时上报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部路网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再次上报至部路网中心。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转为突发类阻塞信息或突发类阻塞信息转为突发类中断信息,按转换后信息类型进行处置与上报。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3日前,按照“谁管养、谁负责”“审批后即发布”的原则,应及时上报。施工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涉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前后范围内的计划类阻断信息上报时应附具体工作方案。

  (二)突发类阻塞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2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5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2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5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四)因抢修作业、临时性施工养护等需要临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的,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30分钟内完成上报。

  (五)公路交通恢复信息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0分钟内完成上报。

  (六)事件现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上报,并及时补报。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上报的,应及时补报。

  (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因信息掌握不全面或无法及时获取全部信息,可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先行上报,并及时更新。

  (八)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或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范围、里程桩号、路产损失等调整)、或阻断原因发生变化(引发原因、事件类型发生变更等)、或处置措施发生变化(管制措施和疏导方案等更改)以及恢复情况变化(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应按照时序逐段逐次报送并最终报送恢复信息。

  (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在接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后应及时研判,制定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邻省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省际协调;必要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和部路网中心开展省际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依托“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部路网中心授权后,统一分配“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省内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监测、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质量审核制度,以确保信息处理快速、准确、高效。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日常数据的分析研判,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通过移动终端或计算机方式实现,鼓励依托移动终端方式开展报送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应与公路交通各部门相关业务相融合,汇总路政、路产、养护、收费等相关业务信息。

  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社会化力量和市场化手段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积极获取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和互联网信息作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重要补充。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公安交管、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合作与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与交通事故、道路管制、灾害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责任分工,健全考评与通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等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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