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 编辑:魏宝忠
  • 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2年第6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查管理行为,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查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决算的编制与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及农村公路、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造价文件的编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交通运输工程(或原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编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造价行业部门审查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章  造价文件编制

  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按照现行造价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涉及工程造价编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公路工程项目实际编制。设有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

  第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应详细研究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设计图纸、咨询单位审查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涉及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所需政策法规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造价编制办法规定的分项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等内容对应计列;新增分项编号、工程费用名称、材料编号等应按规定编写,不得占用既有编号和名称。

  (二)根据工程实际,调查材料与设备价格,合理布设临时工程、施工场地和选择施工方案,确定经济运距,分析周转设备回收或摊销情况,校对图纸所列工程数量和单位,合理编制细目单价与综合指标。

  (三)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或现行定额缺项的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详细分析测算工程成本,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或综合单价。

  (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按造价编制办法规定编制。

  (六)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事等其他行业部门特殊要求且不能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计列的计算项,按新增项目计列。

  (七)造价文件应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及全部计算表格组成。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项目设计依据、编制范围、工程概况、组价原则、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计算项方式计列费用、计价依据说明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八)造价文件应单独成册,按照不同的需要分为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造价文件应由编制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单位盖章确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第九条 造价编制单位应按造价审查部门的初审或沟通意见修改完善造价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应超过批复估算,其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时建设单位应分析原因,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并报原批复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处理。

  第三章  造价文件审查

  第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文件审查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权限对公路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公路工程项目不同阶段造价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相应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审查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咨询意见等,概算、预算审查应提供上一阶段审批文件。

  (二)经建设单位审查的纸质版造价文件、可计算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估算、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提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相关资料。

  (三)决算应提供各阶段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费用最终结算表或支付凭证等;交工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文件、尾工工程说明、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决算文件编制说明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比分析各阶段造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现行造价编制办法、工程定额、计价规范、费率标准和有关政策等。

  (二)编制范围是否结合公路工程项目具体内容编制,是否与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一致。

  (三)编制深度是否按造价编制办法的项、目、节内容对应计列;定额及计价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单独成册并形成完整的造价文件(含数据文件)等。

  (四)造价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隐含工程量)、设备数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五)价格指标涉及的人工、材料、设备单价是否合理,临时工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需要,施工方案、运费计算是否经济合理,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专项费用等是否按编制办法规定计取,单价与指标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不平衡现象等。

  (六)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附着物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确定,是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与原有的电力电信设施、管线、水利工程、铁路设施互相干扰的解决方案和补偿金额是否合理等。

  (七)工程建设其他费涉及的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是否按编制办法规定计取;专项评价(估)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评估),是否按规定或委托合同计取费用等。

  (八)工程决算报告是否准确说明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工程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编制依据、格式、内容的合理性;各项决算费用与批准的概(预)算的对比执行情况;重点考核计价依据执行情况;工程决算费用组成或分劈是否合理;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费用是否按照合同支出;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建设过程中历次审计提出的重大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受理的造价文件审查应在如下时限内完成,因设计文件修改或造价文件重新调整等非审查单位原因导致延时,时限顺延。

  (一)投资估算审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概算总金额≤30亿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30且<60亿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60亿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概算调整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预算总金额在≤30亿(或合同段≤10个)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30且<60亿(或合同段>10且<20个)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60亿(或合同段≥20个)的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四)工程决算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造价审查单位在造价文件初审复核后形成初审意见,经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需要特殊说明问题时,按照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修改完善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造价文件审查报告可包括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定价原则、调整意见、审查附表和有关情况说明等。审查附表包括上阶段审批造价与审查结果对比表、送审与最终审查结果对比表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查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查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 造价文件审查审批人员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审查管理办法》(辽交造价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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