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人可以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http://jtt.ln.gov.cn)查阅《办法》。
(二)公开形式
省交通运输厅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信息主要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指定地点公开具体为:
1.全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及安全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类信息,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管理技术支持类信息,高速公路运营监督服务类信息公开机构为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24-81670066,传真号码:024-81670000,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28号,邮编:110005;
2.道路运输管理类信息公开机构为辽宁省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4-83210398,传真号码:024-83210393,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邮政编码:110003;
3.港航管理类信息公开机构为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4-83210318,传真号码:024-83210319,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邮政编码:110003;
4.其他交通管理类信息公开机构为省交通运输厅,联系电话:024-23868838,传真号码:024-23868838,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邮政编码:110003。公开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除信息网站公开外,省交通运输厅还将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辽宁交通)、微信公众号(辽宁交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省交通运输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获取。交通运输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运输厅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通运输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与前述主动公开机构相同。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交通运输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交通运输厅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交通运输厅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监察委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