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扶持疫情防控重点单位的建议》(119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丁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疫情防控重点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断压实疫情防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形成了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其中,我省港口、机场、道路运输等涉外重点企业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疫情防控各方面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统筹推进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省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扶持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办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具体主要包括:

  一是对于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指导港口企业严格执行“三集中”常态化封闭管理及高频次核酸检测,切实降低港口一线作业人员的染疫风险,并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保障了港口生产正常运行。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及其一线作业人员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已按规定将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有力的减轻了港口企业经济负担。

  二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等16家单位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2〕39号),提出了执行核酸免费政策、实施货车“包容免罚”措施、降低货车检验检测费用、实施房产租金减免制度、落实保险机构支持政策、加强货运企业贷款支持、减免货运企业相关税费、延缓货运企业各类缴费、改善货车从业环境、改进货运安全培训教育、优化搭建货运审批和建华货运证件办理手续等12项措施,全力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疫情对货运物流的影响。

  三是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扶持政策,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其中,2021年省财政筹措资金2.1亿元,支持民航机场运行维护,增强机场运营保障能力;筹措资金2.8亿元,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客货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同时,积极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等一系列政策举措,积极降低涉外行业企业经营成本,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减轻港口、机场、车站等涉外行业疫情防控压力。

  四是省人社厅会同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优惠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4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是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专业支撑作用,加大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和企业进行扶持与帮助。

  通过疫情风险研判,为精准调控复工复产单位和企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意见建议。通过开展新冠疫情防控卫生监督蓝盾护航专项行动,强化重点单位和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的规范落实。加大对重点单位和企业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固化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等良好习惯,强化企业卫生治理和群众参与,夯实群防群控工作基础。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会同省有关单位,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单位的扶持力度,助力我省经济的稳步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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