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申请公交被承运人老年责任险政策制定和推广的建议》(600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刘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公交被承运人老年责任险政策制定和推广的建议》(第1436005号,会下)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公交发展的关注和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人乘坐公交优待政策
受人口老龄化、年轻人多元出行方式等因素影响,我省城市公交行业减免优惠的老年人客运量、占比均逐年走高,2024年,全省城市公交客运量20亿人次,其中减免优惠的老年人客运量达7.1亿人次,占比35.5%。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均出台了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我省各市均按要求落实60周岁至70周岁老年人优惠乘公交、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公交优待政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办理公交老年卡优惠或免费乘公交出行。
二、老年人交通出行保险缴纳情况
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减轻城市交通事故赔付经济负担,各市财险机构、公交企业主动推出、缴纳老年人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保险,切实保障老年人乘车权益。
一是多数城市提供老年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沈阳、鞍山、本溪、锦州、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等8市财险机构已为当地乘坐公交的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提升老年人乘车安全保障水平。其中沈阳市财政全额承担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已累计承担2338万元;鞍山、本溪、锦州、营口、葫芦岛5市为老年卡年检时按市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必须缴纳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0元每人每年;阜新、朝阳两市为老年卡年检时自愿缴纳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0元每人每年。
二是城市公交企业主动缴纳各类车辆保险。全省城市公交企业均按照规定为城市公交车辆缴纳交强险、商业险,大多数城市公交企业还缴纳了承运人责任险,3类保险均包含老年人乘客意外伤害相关项目,有效规避了企业赔付风险。
三是财险机构积极推出老年人交通出行保险。省内财险机构积极支持银发经济发展,连续多年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等业务,不断提升老年群体保险保障服务水平。沈阳、鞍山、营口等市财险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为当地老年人乘坐公交的乘客提供交通出行意外伤害风险保障。
三、“适老化”出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提升老年人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需要。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连续多年印发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民生实事实施方案;联合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导各市持续提升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
二是注重标准支撑。制定出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等5部标准规范中增加了适老化有关内容,指导各市进一步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
三是发挥考核推动作用。以交通强国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为契机,将适老化服务纳入各市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交通强国督查考核指标,督促各市推动适老公交建设。
四是提升适老化出行服务。支持各市新购置公交车优先选购低地板及低入口车辆,全省共有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6397辆。指导各市积极打造敬老爱老公交线路,全省共打造敬老爱老公交线路60条,线路原则上使用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辆。
五是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将“公共交通补助”列为辽宁省2024年“保基本民生”项目清单,各市积极组织落实,并按照每年每车不低于5000元标准连续3年给予公交车运营补贴,累计安排资金3.23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市加强被承运人老年责任险方面政策研究制定,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一是积极推动出台相关保险政策。配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委等部门出台省级层面相关政策,指导丹东等市参照沈阳等市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出台老年人乘坐公交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关文件,为老年人缴纳保险、公交企业代缴服务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指导各市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弥补公交企业承担老年人减免票乘车、车辆保险、承运人与被承运人责任险等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三是完善老年人城市公共交通保险政策。指导各市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推出、完善面向老年群体的保险政策,支持财险机构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全省交通运输工作!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