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在我省推广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的建议》(158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办公室
白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推广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取得的研究成果
自2008年起,我省交通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开展就地热再生、厂拌热再生、就地冷再生、厂拌冷再生四种再生技术研究工作。其中,针对就地热再生技术,重点开展了“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应用技术研究”、“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热再生技术方案研究”、“沥青路面再生技术适用性研究”等课题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并编制了《辽宁省沥青路面再生技术实用手册》。2014年,发布了辽宁省地方标准《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指南》(DB21/T2346-2014),对该项技术的适用条件、材料要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工艺、质量管理与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适用条件
经研究表明,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适用于仅存在轻度车辙、浅层轻微龟网裂、表面轻度松散及拥包等病害的沥青路面维修。一般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原路面沥青层最小厚度应大于70mm;
(二)原路面非结构性车辙、推移和拥包深度应小于20mm,且产生病害的部位主要在表层;
(三)原路面沥青的25℃针入度应大于20(0.1mm);
(四)原路面整体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五)原路面上有稀浆封层、微表处、超薄罩面、碎石封层的,就地热再生前,应经充分实验分析后,决定是否将其铣刨掉,做出针对性的材料设计和工艺设计。
三、我省推广应用情况
到“十二五”末期,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旧路面材料回收率已分别达到100%、95%,循环利用率分别达到95%、80%,四种再生技术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重视工作,并大面积推广应用。“十二五”以来,在京沈线、沈营线等普通公路推广就地热再生技术共计65.7公里,在沈大、丹庄、大庄、铁阜等高速公路推广就地热再生技术共计449公里。
四、相关财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符合条件的沥青路面再生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同时,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我省有关部门将做好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
此外,当前国家和省都针对节能环保方面设立了一些专项资金,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推广可积极申报上述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省将进一步开展就地热再生施工经验总结工作,加强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加大推广应用力度,2017年计划在铁阜高速公路实施就地热再生工程80公里。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交通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