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县乡道路应增设照明的建议》(1363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办公室

关素霞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乡道路应增设照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我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8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县、乡、村级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已连续几年把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定为重点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将其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我厅更是将农村公路工作排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每年在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十分紧张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省补助资金20多亿元,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维修改造工程各4000余公里,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水平逐年提高,建设成果得到了有效维护。2015年,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对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对全省县乡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项目库,并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多方筹措省补助资金,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15-2016两年全省共治理县乡道安全隐患路段3700公里,2017年计划继续治理4300公里,预计到今年底可100%完成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乡村道路的安防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目前,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均未要求乡村道路大范围设置照明设施,且对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也无相关要求。经与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协商,下一步,我厅一是配合省公安厅进一步对全省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黑点路段进行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进行治理。二是配合省住建厅结合全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做好村庄亮化工作,特别是对过境公路(含县乡道路)的村庄设置路灯。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公路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今后对交通公路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交通厅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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