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建议》(150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丁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厅的“建议对全省境内营运的三轮车进行取替,更换统一出租车作为人员出行交通工具”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出租汽车基本情况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包括以扬招为主的传统出租汽车(即巡游车)和以网络平台为主的新兴出租汽车(即网约车)。
(一)巡游车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拥有传统巡游车数量较多的省份之一,现有巡游车9.3万辆、巡游车经营业户2.3万户、巡游车从业人员约20余万人。其中,锦州市巡游车5634辆、巡游车经营业户18户、巡游车从业人员1.2万人。各市已连续多年不再新增巡游车。
(二)网约车基本情况
网约车合法化后,我省积极推进网约车规范发展。截至2018年4月底,我省共有网约车平台公司(含分公司)38家、网约车车辆6000余台、网约车从业人员2.5万名。各市目前正按规定稳步推进、持续规范网约车发展。
此外,我省另有租赁汽车约2万台、共享单车10多万辆。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我省已基本形成多层次、差异化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城市公共交通等集约化出行方式,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个性化出行方式以及共享单车等慢行交通方式协调发展,较好地满足了市民的出行需求。
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思路
针对巡游车存在的“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退出机制不健全、网约车服务合法性等问题,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全面启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16年9月30日,省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两个改革文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为出租汽车管理主体,要充分发挥各地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出租汽车管理模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结合各类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效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三、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
出租汽车行业矛盾交错、利益复杂、问题敏感。自2014年,“滴滴”、“快的”等网约车出现后,给传统巡游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发生巡游车经营者聚集上访、停运罢运等行业不稳定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停运聚集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防止引发连锁事态。
我省十分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始终将行业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按照国家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有关精神,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准确研判稳定形势,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行业稳定。下发了《全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职责,落实防范举措。自2016年以来,我省约发生26起行业不稳定事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稳控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事态得到平息。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已近两年,但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利益分配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行业服务质量等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加之网约车仍不规范、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止等问题交织,行业矛盾依旧非常严峻,稳定的基础依然非常脆弱。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活跃于城乡结合部,将其“更换统一出租车作为人员出行交通工具”目前来看并不具备条件,建议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由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