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规范县乡级公路标识和限速的建议》(117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县乡级公路标识和限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8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县、乡、村级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省、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资金补助,现阶段按照国家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有关要求,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对农村公路新建、维修改造、安全生命防护设施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政府根据省、市相关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但受地方财力限制,目前还无法顾及到统一、规范农村公路标识设置工作,各地确实存在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规划,逐步将规范农村公路标识工作纳入日程,优先对县级公路、旅游路、产业路等重要路段完善标识设置。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公路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今后对交通公路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