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农村公路增设照明的建议》(150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关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增设照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8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县、乡、村级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省、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资金补助,对农村公路新建和维修改造工程进行重点支持。一直以来,我厅对农村公路通行安全高度重视,从2015年开始,大力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2017年底全面完成了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任务。从今年开始还将实施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拟于2020年前全部完成,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变,基本能够保障正常行车的安全需要。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增设照明的意见,超出了现行国家关于公路标准、规范的范畴。目前,不仅农村公路未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对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也无相关要求。如果设置照明设施,现有财力状况无法支持,需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研究解决。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公路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今后对交通公路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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