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大对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的监查力度的建议》(0066)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周娜代表:

  您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第0066号代表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关于加大对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的监查力度,我厅高度重视,立即会同住建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我省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的监查工作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监查提出初步设想和打算。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现行治理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6条、第69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116条规定(详见附件),交通运管部门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货运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安交管部门对载运物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罚款扣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实施罚款。此外,对因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交通路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对其超限超载运输的,交通路政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路警联合执法要求进行处理处罚。

  二、我省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行为的监管工作情况

  我省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车辆不盖篷布,造成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开展重点整治。

  (一)对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现象突出的线路进行排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73号),组织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公路和路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路域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重点整治,同时结合公路养护部门提供的信息,摸清全省治理难点,形成整治清单,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整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货运车辆规范运输。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采取上门服务、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公路沿线尤其是排查出的重点线路沿线较大的工程现场、工矿企业、产业集群等重点目标,摸清货运车辆源头,加大对工程业主单位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通过传单、标语、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赢得广大群众的认可及对整治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违法行为工作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巡查整治货运车辆不盖篷布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住建、环保等部门,采取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的方式对违法车辆进行整治。一是对脱落扬撒且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路政执法机构在日常路政巡查中,发现车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及时报告给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对公路进行清理;三是对由于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路政机构视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行业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将继续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住建、公安、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以源头治理为重点,深入公路沿线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工程现场等,督促工程业主单位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抓好运输车辆管理、完善渣土运输相关许可证件,提高环保意识。按照交通运输部总体部署,加强货运车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道路运输驾驶员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遵章运输、守法经营意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结合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高发地段、时段采取日常流动巡查和定点检查等方式,严格对未盖篷布货运车辆实施监管,要求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造成公路污染的违法行为按规定严格查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李晓明,联系电话:13998897448。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