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村级道路增设会车点的建议》(0228)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周新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村级道路增设会车点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8号令)有关规定,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市交通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指导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于早期修建的通乡镇的农村公路基本为三级公路,路面宽7米,通建制村的农村公路基本为5米宽四级公路,均满足错车要求。近年来修建的农村公路,多为通往自然村(组)的道路,为农村公路的末端,交通流量小,原路路基条件差,拆动迁困难,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修建了部分3.5米宽四级公路。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投资政策,鼓励引导各地对3.5米宽农村公路,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方便百姓出行。最后,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庞海峰,联系电话:024-81670162。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