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沈海高速沈阳至大连段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立柱管理的建议》(1098)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办公室

王国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沈海高速沈阳至大连段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立柱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50米,以及第十三条,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高速公路用地和控制区内的媒体有许可和强制、处罚的执法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的要求,省交投集团独家享有辽宁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全省高速公路用地和控制区内的广告媒体由省交投集团负责经营和管理。

  二、沈海高速公路沈阳至大连段媒体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接到您的建议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经排查,沈海高速公路沈阳至大连段两侧广告媒体共计621处,其中,高速公路用地和控制区内383处,高速公路控制区外238处。

  用地和控制区内的广告媒体有统一的标识,定期粉刷柱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维护养护,因此形象良好,无版面破损、字迹模糊、翻卷变形等问题,且在媒体建设之初充分考虑了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均建设规范、分布科学。已销售媒体的发布内容大多以金融、珠宝、家具等类型为主,暂未售出的广告媒体发布内容大多以景区推广、企业宣传、招商广告为主,不存在版面空置的情况。

  控制区外的广告媒体多数设立在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1米至55米处,虽然视觉效果与控制区内媒体几乎一致,但不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和经营管理。部分控制区外的广告媒体建设标准混乱、技术水平落后,设置后又缺乏管理与维护,致使诸多媒体版面破损、柱体锈蚀、地基塌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存在很多经营不善导致版面空置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路域环境,破坏了我省的窗口形象。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对沈海高速公路沈阳至大连段两侧控制线内的广告媒体,我厅会同高速运营部门加大媒体巡检巡查力度和频次,持续提高媒体维护养护水平,严格核查媒体发布内容合法合规,拓宽销售渠道,保持媒体发布率稳步提升,进一步维护好我省高速公路路域环境和窗口形象。

  二是对沈海高速公路沈阳至大连段两侧控制线外的广告媒体,我厅会同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做好摸排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转沿线各市政府,由相关市政府开展排查清理整顿工作,切实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冯革,联系电话:13940180216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52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