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快建设“沈大氢能高速走廊”配套设施推动我省氢能交通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45015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沈大氢能高速走廊”配套设施推动我省氢能交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论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政策制定方面
2025年1月,省政府印发《辽宁省经济社会若干领域稳增长惠民生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沈大氢能高速走廊”建设,对氢燃料电池货车行驶“沈大高速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符合条件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2025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氢燃料电池货车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且正常使用ETC的氢燃料电池货车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执行期为3年。全省各级各部门上下联动、协同发力,为沈大氢能高速走廊建设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二)资金保障方面
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氢能交通产业发展。2024年以来,安排能源结构优化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2025年,下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14.9亿元,支持包括氢能产业在内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争取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14亿元,支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我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3.1万辆,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1783台套、出租汽车9992台。2026年,国家和省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我厅将继续做好交通领域以旧换新工作,推动氢能等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
(三)氢源保障方面
依托辽西北及沿海丰富的风光资源,我省风光制氢项目加速落地,华电调兵山绿色甲醇示范项目已开工建设,康平中能建绿色醇油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调兵山绿色甲醇项目纳入国家绿色液体燃料试点,华电营口、铁岭离网制氢项目等3个项目纳入国家首批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其中铁岭离网制氢项目已投产,绿氢产能1123吨/年,为省内重大活动及高端制造业稳定供应绿氢。
(四)加氢站规划建设方面
我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沈大氢能高速走廊”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指导交投集团开展高速公路加氢站前期规划调研。1月29日,我厅联合相关省直部门、大连市交通局和省氢能产业协会有关企业召开推动高速公路加氢站建设协调会议,交投集团与相关单位就我省加氢站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并与相关单位和专家建立了交流对接机制。3月5日,交投集团与氢能协会企业专家、大连化工研究院一同前往高速公路甘泉、西海、复州河服务区进行了现场实地考察,为后续加氢站选址和网络布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车辆运营服务方面
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交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正面左下角明确标注了车辆的燃料种类,如需对新能源燃料电池货车进行认证,只需车主提供车辆行驶证即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施层面看,目前加氢站建设还存在着政策瓶颈。在氢车购置方面,缺少补贴机制,运输企业购车成本过高;从通行层面看,自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6年4月末,仅有8家货运企业共计90台氢能车辆纳入名单系统,纳入车辆数量较少,实际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更为有限,累计通行高速1891台次,减免通行费25.7万元;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方面,缺乏补贴优惠政策,加氢站建成投营后,将面临氢能加注成本高、加氢站运营持续亏损等情况;在加氢站建设方面,缺少明确的技术规范、安全应急验收标准等指导性文件,经调研其他省份也存在相同情况,导致服务区加氢站建成后无法验收、营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推动氢能高速向北延伸建设“哈长沈大氢能高速走廊”,打通氢燃料电池汽车“制储运加用”全链条,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跨区域规模化应用。
二是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我省调兵山绿色甲醇项目、华电营口项目、铁岭离网制氢项目3个国家绿色液体燃料和氢能示范项目建设,高质量完成示范任务。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我厅将联合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举措,构建财政、金融、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格局,共同支持我省氢能交通产业发展。
四是稳步推进高速公路加氢设施建设。我厅将继续指导省交投集团,持续关注我省氢能产业发展动向,及时学习把握最新政策要求,与各运输企业保持密切联络,了解企业高速公路用氢需求,以满足用路人多元化能源供给为导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加氢设施建设。
联系人:王岩
联系电话:13897921525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5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