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辽宁省高速公路高杆广告牌光伏亮化的提案》(0310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办公室
李福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高速公路高杆广告牌光伏亮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47号)第十条“交通建设投资集团享有全省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公路收费权益。”我厅商请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协助工作,共同研究关于辽宁省高速公路高杆广告牌光伏亮化的问题。
目前,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文化传媒分公司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已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龙门架广告媒体、服务区LED媒体、滚轴灯箱媒体等重点部位建设了广告媒体亮化工程。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平衡使用条件、环境保护及经济收益等多方面因素,高杆广告牌光伏亮化工程在满足市场需求,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广。
利用光伏太阳能解决高杆广告牌统一亮化,对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推进省内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域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厅十分支持此项工作。
辽宁省交通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