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对城市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运营行为采取有效监管的建议》(0504)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丁敏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市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运营行为采取有效监管的建议》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已构成困扰城市文明程度提升的顽疾,成为威胁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您既致力于规范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又考虑到残疾人群生活保障问题,有关建议十分中肯。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机制。鞍山、丹东等市成立了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残联、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等为主体,各有关部门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同时,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实施综合治理。本溪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重点地区运力调研,科学布局公共交通网络,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不为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运营留有空间。
2. 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沈阳、本溪、锦州等市对残疾人群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教育残疾人群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辽阳市报道了整治机动三轮车、超标电动车的目的、意义,公示了超标电动车的品牌,曝光电动车违法行为;宣传从事非法运营及广大群众乘坐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安全隐患,引导广大市民拒绝乘坐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3. 严厉打击残疾人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运营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残疾人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行为。一是态度鲜明,分工明确。锦州市各部门未为残疾人代步车辆发放临时运营标识,残疾人代步车上路运营均属于非法营运。《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4〕25号)规定,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始终常态化查处此类车辆运营行为。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锦政办发〔2009〕50号)规定,从2009年起禁止残疾人车辆在市区内道路通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机动三轮车(含电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管理实施细则》(锦政办发〔2014〕55号发布)规定,残疾人车辆、机动三轮车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含电动车)均不允许在市区内行驶。《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锦政办发〔2009〕50号)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于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依法严肃处理,进行常态化整治。辽阳市细化了对超标电动车的各项执法依据、执法细则,出台了相应的执法规范及执法流程,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对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群体进行摸底调查。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牵头对全市在道路行驶的110个品牌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类别进行了鉴定,超标电动车司法鉴定结果得到了辽阳市法院的认定。沈阳、鞍山、本溪、丹东等市均了解该群体数量和成分等相关情况。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市区内残疾人代步车工作方案》(锦政办发〔2015〕47号)规定,残联严格残疾人证审核发放及残疾人身份核验,积极做好基础数据核查,依法对城区内残疾人代步车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身体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C2或者C5驾驶证的残疾人,可以驾驶自动挡小型汽车或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后上路行驶,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不允许从事非法营运。三是对重点地区加大监管力量的投入,加强定点和执勤警力部署,加大对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闯红灯、闯禁行、不在规定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辽阳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定期组织调度公安交警、交通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将城市主城区进行网格划分,进行网格化巡查,治理非法运营行为。2019年就开展了以整治电动车非法营运为重点的专项行动10余次,安排警力在进出禁行区域的重点路口执勤,严查电动车重点违法行为,规范治理电动车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以及违反禁行标识行驶行为,积极查处未取得营运手续擅自从事客运出租的电动车。
4. 完善保障措施,妥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广开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福利企业,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比例,努力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门路。沈阳、丹东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广开就业渠道,帮助残疾人正规就业,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活水平。丹东市对符合低保纳入条件的残疾人,依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锦州市民政部门、残联等部门积极做好残疾人的民生保障工作,《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锦政规〔2017〕8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37号)规定,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主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的出行条件,以满足下肢残疾人就业、创业、康复、教育、文体活动和基本生活需求,方便下肢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优化城市文明秩序,确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代步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丹东市民政、社保部门严格甄别残疾人退休及享受低保条件,甄别是否持有下肢残疾人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步车统一标识,统一办理保险。辽阳市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6〕12号),明确规定残疾人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民政局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每月按时将“两项补贴”发放到残疾人手中。仅2019年全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总金额2436万元,涉及总人数31644人。为部分被取缔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各市反馈情况来看,朝阳、葫芦岛两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八成以上地区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下一阶段将由省政府各部门继续按照职权各司其职,组织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行为加强管理:
1. 省残联继续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公通字〔2007〕28号),维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运营权益;继续对残疾人群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活动,引导残疾人群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全力配合各市政府开展打击非法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运营行为。
2.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打击非法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有效遏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20年为贯彻落实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加强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低速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城市绿色、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工作。重点治理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酒驾醉驾、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3. 民政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继续推动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
4.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残疾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在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的优惠政策。
5. 增加工信部门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等方式,指导各地做好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出厂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6. 辽阳等市人民政府将对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行到期不再延续经营许可,退一减一,实现逐步退出运营市场。规范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引导符合规定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遵守交通秩序。强化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残疾人营运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铁岭市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020年4月27日市人大通过了《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并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有关工作建议
下一步我们建议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治理的原则,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综合施策。
1.鉴于目前各市对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运营行为管理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建议仍由各市人民政府承担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形成部门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2.将城市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运营行为事项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对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运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管理。
联系人:梁锋,联系电话:13889849626。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