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对违法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处罚进行立法的提案》(0231)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办公室
徐大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违法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处罚进行立法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办理,并征求了省司法厅、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改进展情况
针对现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省高速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和管理需要的实际情况,我厅于2020年7月组织厅直单位、机关各处室和省交投集团开展了《省高速条例》修改论证工作,并于同年10月形成修改送审稿提交省政府,申请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经积极争取,在《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和2021年立法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辽委办发〔2021〕3号)中,已将《省高速条例》列入省人大2021年立法专项修改计划。
我厅已将《省高速条例》修改工作列入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要点,并制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批量专项修改工作方案》,全力做好《省高速条例》修改工作。
二、拟对车辆逃费行为的修改意见
我厅始终关注违法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惩戒性立法,与湖南、陕西、安徽等省交通运输厅多次共同探讨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惩戒性立法问题,为我省相关立法积累了思路。根据您的建议,我厅拟在《省高速条例》中增加有关逃交高速通行费的惩戒性条款,具体如下:
“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以及强行冲卡、倒换通行介质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通行费和加付3倍的省内应交票款。逃交车辆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按照待交收费站与省内高速公路网内最远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付3倍车辆通行费。
拒不补交,违规称重检测、堵塞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在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省高速条例》正在进行厅内修改,拟于6月初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查,并根据省司法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改送审稿。修改送审稿完成后,我厅将按照有关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进行审议,并于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冯革 联系电话:13940180216。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