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优化汽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建议》(013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侯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汽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租赁行业总体情况

  非常感谢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重视与关注,您提出的优化汽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的建议非常必要有意义,我们高度认同。汽车租赁是以汽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的一种新型交通运输服务业态,具体是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符合有关规定的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还存在一较大数量的未备案企业和车辆,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382户、8781台车辆。总体上看,我省客车租赁市场尚不发达,主要以沈阳、大连两市为主。

  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尚不发达,主要原因:一是汽车租赁是个性化出行的一种方式,与出租汽车满足百姓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定位有一定交叉重合,我省出租汽车规模庞大,巡游出租车9.2万台的规模全国排名第二,同时还发展了约1万台网约车,较好地满足百姓个性化出行需求;二是旅游是汽车租赁市场的重要支撑,我省旅游经济相对不够发达,属旅游出发地,加上旅游季节性强,导致汽车租赁需求不足;三是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抑制了汽车租赁市场需求,截至2022年底,全省小微型汽车(9座及以下)保有量达到993万台,平均每4人1台车,基本达到了1家1车水平。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推动出台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将小微型客运租赁纳入管理范畴,并作为许可事项。但随着交通运输部颁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规定》明确为备案事项,我省也将该事项改为备案,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小微型租赁市场发展。

  您所关注的近年来,以小额租金租赁车辆而后私下抵押、私自出售的恶意侵害汽车租赁公司财产权益行为,不仅给守法合规的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行业市场环境、产生负面舆论氛围。这些违法行为正是公安机关管理的领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并持续开展打击涉汽车租赁相关犯罪活动,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一是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及早获取准确的情报,及时受理行业协会或租赁公司的报案,并对各类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和作案模式等,快速定位和打击犯罪。二是加强智慧侦查运用。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身份核查等信息科技手段,迅速排查疑点,追踪犯罪嫌疑人和车辆,并运用视频追踪等方式,在可能变化车牌或无车牌情况下对车辆进行追踪。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警务微信、微博等平台,适时开展宣传教育,通报典型案例,提高租赁公司、汽车抵押公司的防骗意识,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您所提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深入优化汽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指导汽车租赁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有关案件的侦办,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及时提供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典型案件发送至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将通报到辖区企业,通过典型案例增强租赁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相关案件侦办,特别是典型案件的侦办,更好保障汽车租赁企业正常经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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