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 编辑:魏宝忠
  • 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要求,制定《辽宁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含新申请和原线路到期重新许可线路)申请时,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坚持从严从紧、量化标准、综合评估的原则,可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中,对开的线路由起讫地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拟申请经营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并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条  已开通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细则开展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五条  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满分为100分,内容包括线路10分、车辆20分、从业人员30分、管理制度20分、运营状况20分五大类、16项指标。详见《辽宁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附件1)。

  第六条  线路风险评估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风险4个等级。评估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40%及以上的,评估为重大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介于该类总分20%至40%之间的,评估为较大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10分至2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介于该类总分10%至20%之间的,评估为一般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10分以下的,且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全部大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10%以下的,评估为较小风险线路。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将评估结果告知经营者。评估为重大风险的线路,原则上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评估为较大风险的线路,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并提供完善后的相关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申请或经重新评估仍为较大风险的,原则上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评估为一般风险的线路,可统筹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评估为较小风险的线路,可依法优先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八条  经营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酌情决定是否重新开展评估。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辽宁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

  2.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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