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的通知(辽交运〔2020〕415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运输处

辽交运〔2020〕415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2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切实有效应对疫情仍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船员换班以及冷藏集装箱和散装冷藏货物造成船员及港口一线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疫情防控。各单位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第一时间将《港口及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以下简称“《指南》”)传达辖区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及船舶代理公司等严格执行《指南》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督促企业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卫健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及船员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

  加大力度,严格执行《指南》有关要求。各单位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指南》中信息报告、作业程序及个人防护等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要求,特别针对直接接触进口冷藏货物的港口一线人员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并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