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延期使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0日
- 编辑:交通厅信息总站1
-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辽交行审发〔2018〕307号
鉴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事业单位改革时期,为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辽交政法发〔2014〕27号)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延长到2019年9月1日;对部分执法主体单位合并或更名的,原执法证件持续有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