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河大桥特检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2021年辽河大桥特检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于2021年93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服务期限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服务期限、业绩的响应情况: 

    

  中标候选人的信息:  

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企业业绩


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信息


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业绩


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信息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业绩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信息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1108日-20211011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超过时效的异议、或异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异议人为非投标人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其他利害关系人;(3)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4)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5)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及主张;(6)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7)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或超过时效的投诉、或投诉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投诉、或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人为非投标人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其他利害关系人;(3)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4)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5)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6)相关请求及主张;(7)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书或投诉书的签字盖章:异议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机构将不予受理,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开标记录表和专家评审打分情况详见本中标候选人公示附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处:电话024-23878036 

    

  招标人: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28号 

  邮政编码:110005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417-2875710 

  招标代理: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 

  联系人:王天甲 

  电话:024-23389240    

  传真:024-23398678 

  邮箱地址:lngczbyx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