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辽宁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辽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及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厅内各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厅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厅内各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七)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九)指导、监督市、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本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渠道,并配合厅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及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九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拟发布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或部门报省厅办公室,省厅办公室协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一)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各单位名称、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运输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交通运输建设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监督部门;   

  (七)交通运输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等;   

  (八)交通运输重大项目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情况等;   

  (九)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信息,公路、水路路况通行信息;   

  (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直属单位人员招考信息以及交通运输专业职业资格考评信息;   

  (十二)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情况;      

  (十三)交通运输行业廉政建设情况;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赋予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路以外的交通管理职能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赋予的职能公开相应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按照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予以公开。省交通厅门户网站(jtt.ln.gov.cn)为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方式,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我省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公开方式,厅直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索引、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获取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在制作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首先要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本单位保密机构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报送信息公开发布部门以规定的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印发的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印发后要在主动公开的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电子文本。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厅直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厅直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办理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各单位、各部门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需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特别重要的信息需报本单位负责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属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解密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产生单位或部门要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本单位保密机构和负责领导审核签认并加盖公章后,送有关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对外公开。   

  (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三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负责对厅直系统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直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5日前公布上年度本单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交通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全省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辽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举报。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施行办法或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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