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申报的通知(辽交运〔2024〕19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多式联运“一单制”是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3〕116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辽宁多式联运“一单制”取得明显成效,在第一批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高质量验收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开展第二批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全省遴选一批具备较好基础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创建,推广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一单制”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创新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交通物流提质降本增效,更好服务支撑实现“物畅其流”。试点实施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鼓励通过股权合作、数据交易、资源置换等市场化机制,开放多式联运数据,加快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数据集成整合,建立数字化物流综合服务平台,推广标准化多式联运电子运单。
二是深化拓展多式联运单证服务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提升一体化物流服务效能。鼓励签发海铁联运全程运输提单,推动国际海运服务功能向内陆延伸。探索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1.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经营,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上年度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多式联运发展基础较好,货源稳定,具备开展公铁联运、卡车航班空陆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的基础条件。
3.具有明确的多式联运“一单制”组织方案和运作机制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二)确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拟联合开展试点的,由牵头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工程名称、依托通道、联运模式与特点;试点工程中各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分工协作机制,规模和实力;概述实施多式联运“一单制”的基础条件,重点论述开展“一单制”的方向和创新点、项目建设内容和重点、运营组织方案、资金投入、计划进度、预期效果。鼓励前期已探索开展相关业务以及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企业积极申报。
2.市级推荐。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厅。中央驻辽企业及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厅申报。
3.确定先行先试试点。省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三)时间安排
1.启动及推荐阶段:2024年7月15日至8月30日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并完成审核推荐,于8月30日前连同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厅。
2.评审阶段:2024年9月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审核提报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工程名单。
3.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
省厅指导入选的试点企业进一步完善试点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细化任务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各试点企业按照完善后的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4.验收评估阶段:2025年12月
试点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阶段性自评估,省厅组织专家对试点验收,对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企业授予“辽宁省多式联运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并在行业推广试点经验。
三、工作要求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多式联运“一单制”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必要时组织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厅将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联系人:李晓东,13840521490;传真024-23252829,邮箱jttzhys@163.com)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