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批)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发布时间: 2023-10-11 11:59:51 打印文本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经辽宁鑫通网络货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该企业网络货运平台符合线上服务能力有关规定,拟同意其具备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现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任何异议,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024-83210376

  附件: 辽宁鑫通网络货运有限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附件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辽宁鑫通网络货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经营口自贸区管委会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经联调测试,申请单位已按照《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完成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经核查,申请单位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三 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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