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服务申请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现予印发。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2日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服务指南
一、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 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实际要求,制定本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乙级、丙级及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丙级及结构类乙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管理工作。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范围、业务范围需包含检验检测服务或相关内容;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对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请流程
(一)系统填报与受理审查
1.申请人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登录(申请资质延续的使用原注册账号),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在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过系统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在受理范围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人应通过系统及时关注受理状态,补正材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3.受理通过后,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证明材料,许可机关收到证明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技术评审通知。
(二)专家技术评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许可机关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按专业覆盖原则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需遵守回避规定。
书面审查:全面核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关注人员社保一致性、设备产权清晰度、场所合规性、典型报告记录真实性等。书面审查不通过的,将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核实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检查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现场核查一般为2个工作日。
评审时限:专家技术评审总时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专家组完成评审后,由组长负责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技术评审报告》。
(三)公示与许可决定
评审结果将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异议举报,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处理。
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技术评审(6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行政许可期限内。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延续
申请时限: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检测业务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若申请人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专家组书面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资质有效期内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两次以上的;
(三)资质有效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申报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变更比例达到50%以上的;
(四)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五、变更管理
(一)变更申请。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与办理。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选派2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专家组完成核查后,由组长参照技术评审报告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三)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六、资质注销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立即清出专家库,终身不得参与本省检测机构评审工作,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动态调整。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2.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延续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