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疏港高速公路通车事项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9-17 18:09:00 打印文本

   盘锦疏港高速公路(S29),起于盘锦市田庄台镇(S29 K0+000),与G305国道平交,止于大洼县西安镇与丹锡高速(G16)互通的西安枢纽立交(S29 K16+515,G16 K180+648),全长16.5公里,已全部建成,经省政府同意正式投入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车时间

   2014091512时。

   二、收费站设置

   设置辽东湾(K0+950)1个收费站

   三、收费方式

   该路开通后并入全省高速公路路网,收费站人工车道入口对通行车辆发放IC卡、出口收取车辆通行费;ETC车道对办理ETC用户的车辆,实现不停车自动缴费。

   四、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该路执行全省统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及《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规定执行。

   (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元/公里)

 

装载质量

轴数

1

7

2t

2轴货车

0.45

2

8座—19

2t-5t(5t)

2轴货车

0.80

3

20座—39

5t-10t(10t)

2轴货车

1.15

3轴普通货车

20英尺集装箱货车

 

4

40

10t-15t(15t)

3轴半挂列车

1.45

40英尺集装箱或装载两个20英尺集装箱货车

 

5

15t以上

4轴以上的货车或4轴以上的半挂列车

1.70

   (三)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2、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66/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对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未超过55吨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计收,超过55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3、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超过合法装载运输界定标准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绿色通道车辆,按普通超限车辆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①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20英尺集装箱65吨。

   ②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特此通告。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二一四年九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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