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公路水运处 发布时间:2024-03-15 10:46:20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相继颁布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同时,我省全面推行了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改革,并印发了《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24号),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及规范基本完善,我厅于2016年印发的《辽宁省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辽宁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且不符合我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发生变化,需进行调整;二是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类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三是养护工程前期工作及计划编制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四是养护工程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查及验收等条款需要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

  二、基本框架

  《细则》包括总则、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招标(采购)、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监督检查、附则九个章节,共五十条。

  三、重点内容

  1.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职责。在第四条中规定“省发展中心、服务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

  2.增加应急养护项目审核认定条款。在第八条中规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农村公路应急养护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参照《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应急养护项目实施”。

  3.明确养护工程要建立项目库。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4.明确开展设计招标(采购)的依据。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养护工程纳入项目库即可开展设计服务招标(采购)工作”。

  5.明确养护工程计划计划编制主体。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省、市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编制本地区养护工程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逐级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单独安排资金实施的养护工程,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6.考虑到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基本没有技术特别复杂项目,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分别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查和工程验收均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市辖区等不具备能力的县区,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并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养护工程项目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并可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7.对养护工程招标(采购)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方式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可多个项目打捆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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