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学员退费办理的建议》(153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 编辑:辽宁省交通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丛培刚代表:
您提出的1534号《关于学员退费办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我省立即转发文件,并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要求各级交通部门督促驾培机构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驾培机构自身特点,提供多样化服务产品,制定补充协议。通过《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有效保护了驾校、学员双方和合法权益,减少了培训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驾校、学员通过签订培训合同来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经营行为,在遵循“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政策鼓励引导驾校诚信经营,通过市场调控营造重合同、守契约的培训市场经营环境,同时积极沟通司法部门加快推进行业立法进程,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形成合理的法律框架体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提出更多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付强。联系电话:83210399。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5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