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辽交公水〔2023〕34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辽港集团,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建投(辽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在大规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仍存在部分监理人员无序流动、变更频繁、责任心不强、专业素质不匹配、现场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推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履职尽责,规范监理现场行为,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服务公路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定位监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等,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按照投资类型和建设管理模式,自主决定工程监理的实现形式。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参建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责权明确、界面清晰、程序严谨,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支持监理单位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监理法定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对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和监理指令,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平行抽检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定责任。
三、规范监理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应使用本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既往业绩、技术能力、履约信誉以及总监、副总监、驻地、副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通过抬高资格条件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投标人应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招标人按规定派出代表参加评标,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保证现场监理配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理规范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按照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派出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标准化配置现场监理办公室,为监理人员统一配备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为监理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不得擅自减少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减少合同服务内容。建设单位应实施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制度,强化对总监和驻地关键人的进场把关,确保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五、严格监理执业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中标监理企业完成从业登记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担任,并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业绩登记,不得在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兼职。主要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人员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确定主要监理人员总数的30%,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资历等条件。其他监理人员应依法与中标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六、加强监理履职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查检查、巡视旁站、检测见证、督促整改、核查验证等职责,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对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质量和必要的施工工序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落实对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监理人员应树牢责任意识和信誉意识,做到规范、诚信、廉洁执业。
七、建立监理报告制度
推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报告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向具有质量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监理履职情况。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公路水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
八、推行智慧监理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5G、VR、AR、BIM、大数据、云计算、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技术,通过视频监控、手持终端、无人机巡查、配置智能穿戴设备等手段,加强对关键工序、人员履约等管理,将数字化采集与智慧化管理相结合,实现对现场质量安全实时管控。鼓励监理单位开发应用智慧监理平台,创新监理管理、组织和流程,推动监理工作智能化升级,提升监理服务能力与竞争力。监理企业应积极运用互联网+培训等手段,有针对性对监理人员知识短板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九、强化重点事项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码头等项目的检查频次。加强对监理单位出借或挂靠资质、超资质承揽、虚假投标、串标或围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在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以及主要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在两个以上项目或单位执业、弄虚作假出具监理文件等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廉洁自律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构建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依托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与招投标、资质管理、守信典型监理企业评选工作等有效挂钩,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进行重点监管,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