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告(辽交公路〔2024〕157号)

  信息来源:厅公路处 发布时间:2024-06-11 10:42:33

  根据《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我厅决定开展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在辽宁省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注册类型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是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初始注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3.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1个月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5.逾期申请的,还应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2寸白底免冠电子照片;

  7.本人手写签名电子照片。

  (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可在届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注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延续注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1个月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4.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注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变更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1个月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注册两个类别(公路工程类别或水运工程类别)的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四)注销注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对于存在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注销注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应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后,省交通运输厅对符合基本要求的正式受理。

  (三)审查。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对材料模糊不清、顺序混乱、页面颠倒、时效过期的,一次性告知,退回申请人调整后重新申报。

  (四)公示和公告。省交通运输厅将对注册人员申报信息和审查意见在省厅门户网站(https://jtt.l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五)颁发注册证书。准予注册的,省交通运输厅颁发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申请人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查询注册结果,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四、执业印章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样式详见附件5)。

  五、继续教育

  (一)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其他事项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已取得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按照初始注册流程办理。

  (三)已注册一个类别的造价工程师,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注册第二类别,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执业监督。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承诺事项,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技术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联系电话:024-83253727)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1.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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