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辽交运发〔2020〕66号)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发布时间:2020-04-10 14:33:00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总工会、银保监分局,省内基础电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道路运输企业率先复工复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基础电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为全省交通运输车辆监控管理平台服务单位、驾驶员培训机构减免部分服务费用,或免费延长技术服务期限,助力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全省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减免道路运输企业疫情期间不少于1个月的动态监控技术服务费或免费延长技术服务期限。 

  二、对运输重要防疫物资及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及道路客运企业的续保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包括政府公告、官方网站或公众号通知等,以下类同)的情况下,各财险公司可暂不执行车险“见费出单”有关要求,适当延期(不超过2个月)收取车险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各财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 (包括营业货车、营业道路客运、营业城市公交、营业出租租赁),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可以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天,最长不超过4个月;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道路客运、城市公交相关企业投保的营运车险,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各财险公司可根据目前相关企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业务前已实际停驶天数,适当延长保险期限。 

  三、严格落实省帮扶交通客运企业帮扶资金政策,及时足额下达省帮扶资金,支持交通客运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同时,各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省补助资金未覆盖到但确需补助的企业(车辆)予以帮扶。 

  四、及时兑现城市公交运营补助、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奖补、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燃油补助、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和客货运场站建设等资金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兑现到位。 

  五、建立实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激励政策。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行车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参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直接评定为有效期三年的AAA级企业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支援湖北应急运输保障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可直接评定为有效期五年的AAA级企业和从业人员。同时,优先考虑扩大经营范围、车辆规模和线路招投标加分以及评优评先等扶持。 

  六、鼓励行业协会、工会、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实现疫情期间的风险共担。  

  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涉及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特梳理形成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目录清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应知尽知”“用好用足”上述优惠政策,确保落实落细。 

  附件: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4月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