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综合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10-26 16:20:33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对港口深水岸线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原由地方负责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管理范围随之扩大。交通运输部同步下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对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2022年7月,我省修订了《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发展新形势,对涉及港口岸线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2022年10月25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出台意义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岸线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对推动港口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结合过去时期港口建设发展中,我省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经验,亟需制定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细化港口岸线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宜。《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印发,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推动我省港口高质量发展。

  三、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内容解读

  《办法》内容共计二十条(具体见附件),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管理的原则和范围。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内港口深水及非深水岸线的规划、利用、审批等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第二部分(第五至十一条),细化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所需的申报材料、具体报批流程及办理期限要求。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市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核实和初审转报程序,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交通运输部会同发改委)审批;申请使用一万吨级以上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申请使用一万吨级以下(含一万吨级)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前需征求同级发改委意见,审批结果应抄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港口岸线批复使用期限、用途及变更等事宜。港口岸线批准使用后,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批准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届满延期、注销使用、变更范围用途或使用人等,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

  第四部分(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监管要求和工作措施。各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优化利用,对严重浪费港口岸线资源的,将严格管控其新增岸线使用申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

  最后(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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