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执法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09-08 16:00:57

  一、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转变管理方式,根据国家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及各地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政处罚事项从执法方式、制度、系统三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执法方式,做好预警提示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超期风险信息通知车辆检验检测超期企业,提醒经营者及时对相关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在车籍地外的应可就近开展异地检验检测并上传检验检测报告。

  (二)优化制度依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规、规章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包容免罚条款调整

  1.《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第45条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以及个性适用条件分别做出了调整,同时对包容免罚的对象进行了具体解读。

  2.删除《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交行审发〔2021〕65号)中“包容免罚监管机制适用条件:”中“4.在我省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部分)》条款调整

  1.第34条、第56条及第110条中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违法程度做出了调整

  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事由被处罚3次(含)以上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经营者进行约谈,切实做好预警提示,加强监督管理。

  (三)优化系统模块,确保操作便捷高效。

  对检测超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省运政系统的“检验检测超期处理”功能对未按时检验检测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理,处理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处罚处理”或“免罚处理”两种方式。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中涉及的包容免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调整事项将于9月11日实施,并将在下步的制度文件修订中一并按此修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