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25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各检测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精神,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执法协调监督局《2025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辽府执监〔2025〕1号)工作计划安排,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5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检查工作要求,我厅于2025年9月8日至9月23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检查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开展,将全省101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列为检查对象,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沈阳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20家质量检测机构(乙级机构10家,丙级机构10家)为行政执法检查相对人,并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3人、执法专家3人、检测行业专家3人、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人组成检查组。本次“双随机”专项检查通过系统筛查、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成立、资质条件维护、检测活动管理、检验报告和记录、试验检测设备及环境方面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检测用房、检测人员资格满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办理及时,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配件齐全,体系运转正常,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检测记录及报告内容完整、规范。
综合本次专项检查结果,沈阳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乙级)、大连信德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乙级)、凌源吉瑞达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丙级)3家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相对规范,检测环境建设符合等级条件要求且布局合理,质量检测各环节控制较规范、能力水平保持较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独立法人机构。锦州筑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试验室等4家质量检测机构为非独立法人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运行不规范。一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3441—2024)等新办法、新规范的要求掌握不到位,学习宣贯流于形式;二是标准物质管理不规范,标准物质台账信息登记不全,缺少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校准证书等;三是体系文件宣贯不及时或不到位且运行不规范,运行记录与程序文件要求不一致;四是个别仪器设备校准证书确认不规范,未按现行试验方法进行有效确认;五是非常用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出具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一是试验检测结论表述不正确、依据标准和判定标准填写错误或未填写;二是样品信息描述不准确或不齐全;三是检测结果或数据修约不正确;四是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
(四)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检测场所环境建设存在缺陷。一是仪器设备台账及档案信息不完整,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确认不正确或无实质性内容;二是仪器设备管理标识和检定/校准标识信息不完善或标识不唯一;三是功能室仪器设备及配件摆布不合理、缺少操作空间,有的缺少排风、温湿度控制或安全防护设施;四是未按新文件、新规程要求及时更新仪器设备。
三、处理意见
1.锦州筑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试验室等4家质量检测机构非独立法人问题,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2.针对中公丰宇(辽宁)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乙级)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试验检测人员数量、环境和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进行6个月的全方位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公路水运质量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章。整改完成后,省厅将进行确认,根据整改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针对辽宁弘向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乙级)、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丙级)主动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程序规定予以资质注销。
四、相关要求
1.请相关检测机构高度重视,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自通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省厅。
2.请各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交安监发〔2023〕140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对照本次检查情况对本机构人员、设备、环境、体系运行、检测行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要排查并及时注销、更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购置、更换相关仪器设备,完善功能室环境建设和布局。
3.各检测机构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检测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同时督促指导本次被检查机构认真及时做好整改。
联系人:谷云龙联系电话:18809887980(交通小号:7990)
邮箱:gczlbscz@163.com
附件:2025年度辽宁省公路水运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问题汇总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