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信用交通”网站归集、共享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认为归集、共享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所称异议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辽宁信用交通”网站记录的信用信息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用办”)负责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履行信息异议处理职责,及时核查处理信息异议事项;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章 异议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异议申请人可通过“辽宁信用交通”网站提出异议申请,也可持书面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进行现场申请。
第七条 自然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及异议信息证明材料;以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登录“辽宁信用交通”网站,在线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及异议信息证明材料电子版扫描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原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异议信息证明材料;
(五)《异议处理申请表》。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的,通过“辽宁信用交通”网站在线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一)(二)(三)(四)的电子版扫描件。
异议申请人可以从“辽宁信用交通”网站下载《异议处理申请表》。
第八条 对异议申请人身份证件核查无误、异议申请材料齐全且异议申请表中异议信息描述清楚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予以受理;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不予受理,并向异议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异议主体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进行异议申请,且对该事项已出具异议处理结果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章 异议核查和处理
第九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告知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将异议信息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查询。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在异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完成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异议信息有误应予更正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无误时维持原数据。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将异议信息处理意见反馈给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由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去除异议信息标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见附件3)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报送至厅信用办。
厅信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异议信息在部、省信用平台的数据更新。
第十一条 通过网上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人可登录“辽宁信用交通”网站查看异议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并移交至厅信用办,保管期限为5年。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包括异议处理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厅信用办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