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系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17-05-11 10:05:00 打印文本

  《辽宁省交通系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系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全面推进全省交通系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辽软环境〔2017〕1号)、《辽宁省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软环境〔2017〕2号),结合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为契机,全面实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以企业满意和健康发展为检验标准,大力构建亲商清商、尊商护商和务实高效的营商文化,全面优化辽宁交通行业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按照统筹协调、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使市场主体对交通系统营商环境满意程度显著提高。

  1.进一步优化既亲又清的交通政务环境。转变交通系统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创新,提高涉企行政许可、行政核准等服务效率和质量,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显著降低企业外部制度交易成本。

  2.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序的交通市场环境。全面清理交通系统对中小企业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保障各种规模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促进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3.进一步强化公平公正的交通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行为。

  三、重点工作

  交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本着统筹协调、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今年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活动。

  1.整治政务环境方面的问题。一是该下放权力没下放或者下放权力不完整,承接下放权力履职不到位;二是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多、审查时间长、设置隐性条件、利用备案变相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三是审批服务窗口办事程序和标准不够公开透明,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四是审批窗口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不高,业务不熟,服务质量差,“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推诿扯皮问题;五是审批、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等行为。(牵头单位:厅行政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厅公路水运处)

  2.整治侵占企业财产行为。一是滥用职权,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二是借用企业房屋、车辆等资产,占用依法应当划给企业的拨款以及应当退还企业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三是拖欠企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行为。(牵头单位:厅行政审批处、厅公路水运处。配合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3.整治违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一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及收费标准规定,额外设立收费项目及高收费行为;二是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违法规定进行评比达标、鉴定等活动,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制低价购买产品;三是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牵头单位:厅财务审计处。配合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厅公路水运处、厅机关党委)

  4.整治执法环境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淡薄,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不文明执法等问题;二是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反规定不按计划对同一企业进行多次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三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等行为。(牵头单位:厅行政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厅公路水运处)

  5.整治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公平不够,未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是设置隐性门槛,限制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及产品进入辽宁交通运输市场。(牵头单位:厅公路水运处、行政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运输局、港航局、质安局)

  四、工作安排

  1.制定方案(2017年4月底前)。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要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制定《2017年开展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专项整治时间表、路线图,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全面部署。要将工作部署情况及《2017年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送厅软环境办。

  2.自查整改(2017年4月至5月)。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负责认真对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围绕本地区、本系统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对营商环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对照自查找出的问题和上级移交的案件认真进行梳理分类,举一反三,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整改落实。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自查整改工作的推动和指导,确保问题在本地区、本系统得到妥善解决。

  3.整改情况上报(2017年6月)。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将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统一上报厅软环境办。

  4.督查督办(2017年6月至11月)。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上报整改方案后,厅软环境办将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区、各行业就专项整治方案实施及自查自改中的情况进行实地明察暗访。对工作不部署、不落实、走过场,并对发现的问题不整治、不解决、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限定时间完成整改,达到企业满意。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具体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7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和指导。

  2.针对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综合运用各项整治措施,加大问责、曝光、行政处罚力度,对交通系统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不讲诚信、有章不循、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对事实清楚、后果严重的案件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加强监管制度创新。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案件举报、投诉、整治、处罚等各项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加快建立形成标本兼治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各类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发生。

  4.加大考核力度。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市场主体对交通营商环境满意程度是否显著提高、今年省政府分解到部门的考核指标是否如期实现为主要考核指标,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完成上述目标情况进行总结,对全年专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按时将季度总结和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厅软环境办。省厅将根据情况对责任落实到位、整改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个别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缓慢、整改不力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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