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厅执法监督处 发布时间: 2024-02-26 09:22:43 打印文本

  随着我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入,为更好的适应新模式下的我省治超执法工作实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并借鉴《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前言部分,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卸载工作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至第八条为场地管理部分,主要内容是对场地选择标准和对场地经营方的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为卸载管理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执法部门实施卸载及货物保管方面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为执法监督与责任管理,主要内容是对场地经营方和执法部门在车辆停放、卸载、保管等方面的约束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三、重要条款相关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承运人现场拒不卸载、分装的,代为卸载、分装,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装的卸载货物,需要临时存入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应当依法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保管期限的,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告知承运人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卸载货物,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货物卸载、保管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5.《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

  6.《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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