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执监规〔2026〕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6-07-01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省厅制定《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法》,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省内交通运输领域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

  (二)其他部门抄送,经研判线索清晰、违法情形严重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重大舆情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八)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100000元以上。);

  (九)拟作出查封、强制拆除决定的;

  (十)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十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组织指导:

  (一)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督办的;

  (二)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及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经研判线索清晰、违法情形严重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重大舆情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违法行为极端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需要加强组织指导的其他情形。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组织指导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范围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书面报告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可酌情直接办理。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等;

  (二)案件调查初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流程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违法、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进行。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执法骨干等人员进行联合会商,联合会商形成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集体讨论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可以通过督办、指定管辖、跨区域查处、联合会商等方式加大组织指导和查处力度。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案件。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协调开展联合督办。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跨区域查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协查请求,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协查请求后,应及时反馈协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协查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

  (一)在正式移送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形成书面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移送;

  (二)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常态化联络机制,确保程序顺畅。

  第十二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执法监督。

  (一)建立并落实定期评查制度。每年对下级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一次案卷评查,重点核查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二)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经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案件,应当倒查执法过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的研究分析,推广可复制的办案模式,梳理总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典型示范性,增强行政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