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运输领域试行开展行政许可“一单承诺制”的公告

信息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1-09-09 12:07:00 打印文本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聚焦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信用在行业治理中重要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在我省道路运输领域试行开展行政许可“一单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事项及条件 

  “一单承诺制”:是指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延续时许可到期前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选择“一单承诺”方式完成许可延续申请,上传或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无需提交其他申请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续查验核实的制度。 

  适用条件:在辽宁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活动,并取得上年度“全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的各类相关市场主体。 

  适用范围: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许可延续(试行期间仅限丹东地区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延续。 

  二、“一单承诺制”申请及审批流程 

  1.信用承诺和申请。在有关许可到期3个月以内,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通过省、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窗口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 

  申请企业对所提交信用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信用承诺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查验,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对查验监督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到位。若违背承诺约定且逾期拒不改正,承诺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记入信用档案惩戒措施,承担违约责任。 

  2.信用核查、公示及信息反馈。申请企业提交《信用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过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其信用情况,符合上年度全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企业,予以先行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书在行业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将“一单承诺制”审批结果通报至同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监管查验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一单承诺制”审批结果20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许可延续条件,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 

  2.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在原行政许可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改正并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拒不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改正时限达到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验、改正情况及意见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在“信用交通●辽宁”网站及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标注为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对象,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我省交通运输任何领域信用承诺制审批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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