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交服务〔2023〕286号)

  信息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9 10:11:06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省交投集团,辽港集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和现状实际,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全面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发展政策。

  ——重点推进、示范引领。重点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和港口等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全域新能源,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带动全省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高速公路服务区100%具备充电服务功能,充电桩运行数据实现联网共享,为新能源汽车出行提供“随手查”服务;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配建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到2025年,现存汽柴油城市公交车退出常态化运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总数占比达72%以上,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达35%。沿海港口新增或更新作业汽车(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机械),加快推进沿海主要港口公路疏港车辆新能源替代,实现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绿色疏运占比达到70%。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网络连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统筹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升级改造,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应建尽建、均衡合理、适度超前。

  (二)加快场站基础设施升级。大力推动公交场站、公路水路客运场站、出租汽车场站以及机场、高铁站等交通运输重点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电池租赁及回收等服务。

  (三)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发展。加大燃油公交车淘汰力度,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严把市场准入关,今后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原则上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增开新的公交线路,应当优先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运输企业倾斜。

  (四)分类实施新能源出租汽车应用。落实国家出租汽车电动化考核要求,鼓励今后新注册登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优先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运输企业倾斜。

  (五)引导农村客运新能源汽车使用。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运输企业,在信用考核加分、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扩大经营规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延伸,扩大服务范围。

  (六)加快港口领域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港口企业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港口新增或更新作业汽车(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机械)。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改扩建码头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加快推进已建码头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港口码头按照“能设尽设”原则增建光伏设施,推广风能、氢能源等新能源技术应用。

  (七)制定落实各项发展政策。省厅将会同财政厅积极争取省以上补助资金政策,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各市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台发展政策,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用地和电网配套以及新能源汽车购置、运营等。纠正不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程信息“随手查”功能。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商健全完善客户服务机构,及时受理公众咨询或投诉,快速协调解决。

  (九)增强安全运营保障能力。督促运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港作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强化停放、充电、运营各环节安全管理。严禁未经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严禁载客过程中充换电,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港作机械技术安全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障生产安全。

  (十)积极打造良好发展环境。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优化新能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车辆审查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运输企业与新能源企业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车电分离”“以租代售”、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降低经营投资成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推进。各市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完善与发改、财政、电力等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行动计划(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探索有效做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监督考核。省厅将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应用纳入对各市考核范围,对考核不达标或落实不力的地区,

  调减交通专项资金,对因调减资金但确需实施的项目,由各市自行承担。各市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以及各类新媒体平台,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解读、座谈交流等方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良好氛围。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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