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4〕2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依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本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
一、政策实施期间及补贴对象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政策实施期间”),对船籍港在我省的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政策实施期间内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拆旧造新的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一)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新建船舶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间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五)老旧营运船舶拆解需要先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拆解,在补贴资金申请当年完成拆解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领取补贴资金;新建船舶无需先申请,政策实施期间内,在新造船舶交付办完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船舶所有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2),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2),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补贴审核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实施船检的机构)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申请材料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项目报送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并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市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四)现场监管
省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实施船检的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分别于船舶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三个时间节点,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并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五)补贴资金发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省交通运输厅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按程序领取补贴资金。其中,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拆解补贴的,需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老旧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密切配合,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老旧营运船舶底数和企业申报意愿,组织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加强与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沟通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工作机制,按照项目报送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贯。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将政策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水路运输企业。对辖区内符合政策补贴条件的有关企业开展深入宣贯和业务指导,并及时组织企业按程序正式申报。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国家部委通知为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