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实施期间及补贴对象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政策实施期间”),对船籍港在我省的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对船舶所有人实施差别化补贴。
二、补贴申请条件
(一)老旧营运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政策实施期间内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拆旧造新的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新建船舶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间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三、补贴计算方法
注: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船舶类型系数表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
三、补贴申报及审核
(一)补贴申报
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船舶所有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补贴审核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实施船检的机构)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申请材料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现场监管
省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实施船检的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分别于船舶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三个时间节点,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并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四、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1.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
3.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
4.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各市业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024-86530030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0411-82628175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0415-3132600
锦州市交通运输局:0416-3865151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0417-6672361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0427-8850900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0429-8219093